比利時台北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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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簽證 : 與比利時人

欲和在比利時的家人團聚嗎? 根據依親對象的身分和國籍,依親簽證的規定有所不同。
常見的情況是與比利時公民的依親簽證,更多問題請來信 : taipei@diplobel.fed.be 

有關依親對象是比利時公民的重要資訊 :

- 只有配偶、21 歲以下的子女或受比利時公民扶養子女可以辦理與該比利時公民之依親簽證。

- 比利時公民的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不能申請依親簽證。

- 比利時公民之配偶,必須為年滿21歲(如申請人能證明在依親簽證申請之前已經結婚,須至少年滿18歲)。

所需文件:

請按照規定預約申請簽證,否則一概不受理 : 簽證申請表與簽證預約說明

1. 申請簽證前,須先繳納簽證管理費

2. 須親自送件,現場照相。

3. 簽證申請表填寫完後請印出兩份,並於每份申請表上貼上六個月內白底彩色近照乙張,照片規格需與護照相同。

4. 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效期至少一年以上。

5. 非台灣國籍者,請提供居留證影本乙份。

6. 依親對象之比利時身份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7. 原文戶籍謄本加上被公證過的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譯本。結婚證明須登記在戶籍謄本。翻譯語言選擇依居住區域而定。戶籍謄本正本及譯本皆須經過公證程序

8. 原文結婚證書加上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正本及譯本皆須經過公證程序。

9. 孩童之原文出生證明加上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正本及譯本皆須經過公證程序。

10. 簽證體檢表。由比利時台北辦事處指定醫院確認申請者未患有任何具傳染性或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險之疾病,依親對象為比利時公民不需提供

11. 18歲以上者須附經公證程序的良民證,依親對象為比利時公民不需提供

12. 收入證明 : 證明所依親的對象具有穩定的收入以負擔他個人及家庭所需。

13. 保險證明 : 證明所依親的對象具有醫療保險且該內容涵蓋其家人 (荷蘭文範本/法文範本)。若依親簽證申請者是以投保申根保險,須購買出發日期起始之至少半年期保單。

14. 住宿證明 : 證明所依親的對象具有固定住所 (房產證明或登記租賃證明)。

請注意:公證過的文件效期為三個月 (文件效期起始日,例如 : 1月2日自警局申請良民證,該文件效期至4月2日)。

附加證明文件 :

1. 註冊過的法定伴侶

a) 法定證明雙方伴侶關係文件影本乙份 
b) 由比利時市政廳核發的伴侶關係證明 
c) 同居簽證申請者須提供兩年以上關係穩定證明 (如信件、電子郵件),證明過去一年內雙方見面至少三次以上,並總見面天數達45天以上。

2. 十八歲以下之子女

- 提供含有父母親姓名的出生證明並該證明需完成公證程序。

- 若父母離婚,提供含有監護人判決的離婚協議書,且該文件需完成公證程序。

3. 二十一歲以上子女

經公證程序之含有父母親姓名的出生證明,必須提供父母親資助的財力證明以及經濟上必須依賴其父母之證明。